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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衛國:正確理解明年起將征收的雞糞稅、豬糞稅、牛糞稅……
2018年1月1日將正式實施的《環境保護稅法》,該法明確指出,將對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養殖戶征收環保稅。
于是,有人就簡單粗暴地理解,明年起將征收雞糞稅、豬糞稅、牛糞稅……
然而,根據這部《環境保護稅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按照上述邏輯,2018年1月1日,豈止糞便稅,還有雞鳴鴨叫稅,豬牛放屁稅......
《環境保護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也就是說,排污費不收了,改征環境保護稅。以前的排污費,就是牛糞稅、豬糞稅、雞糞稅、鴨糞稅......,絕不是2018年1月1日才開始的。
那么,到底新的《環境保護稅法》對規模化養殖如何征稅呢?
《環境保護稅法》第三章-稅收減免-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什么是規模化養殖呢?緊接著,《環境保護稅法》-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第四項——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僅對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征收”。
以上是征收范圍,具體收多少稅呢?
《環境保護稅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舉例,如果你養了3000只雞,應該繳納環境保護稅,金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具體到雞糞(屬于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看下表第二項:每污染當量1.4-14元。根據上表,每30羽雞為一污染當量,3000只雞的污染當量數為3000/30=100,所以應交稅額是污染當量數(100)×具體適用稅額(1.4-14元)=140-1400元。
這個幅度達到10倍,是不是有點大?
不過,《環境保護稅法》作出了相應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目前已公布數據,各省環保稅額不盡相同:廣東大氣污染物每當量為1.8元,水污染物每當量為2.8元,江蘇省為大氣4.8元和水5.6元,浙江省大氣1.2-1.8元、水1.4-1.8元;貴州省大氣2.4元、水2.8元,湖北省為大氣2.4元和水2.8元;四川省大氣3.9元、水2.8元。
如果,我沒有養雞鴨豬牛,養的是兔子,怎么交稅呢?
《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一條 對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種類,其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最后,規模化養殖戶最關心的,有沒有可能,規模化養殖場也能免征環保稅呢?《環境保護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給出了答案:
《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條 環境保護稅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是指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服務,并由財政支付運營服務費或者安排運營資金的填埋場、焚燒廠、堆肥廠等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廠站或者設施。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規模化養殖,是指具有一定規模并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畜禽養殖活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產生的畜禽養殖廢棄物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并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屬于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免征環境保護稅的情形。
如果你的養殖規模在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具體標準之下,可以免稅;
即使你的規模超過標準,只要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并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也可免征環保稅。
如果你嫌麻煩,也可以把禽畜糞便拉到政府設立的堆肥廠集中處理(如果當地政府有堆肥廠的話),不交環保稅,多半也要交處理費。